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4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文件规定,咨询工程师(投资)实行执业登记制度。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助中咨协会做好本地区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申请执业登记的执业单位应为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
第六条 未在在线平台备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经工作单位同意,可在已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执业登记;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七条 执业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和专家评审方式。
(一)告知承诺
咨询工程师(投资)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的,适用告知承诺;变更执业单位登记、延续登记、注销登记适用告知承诺;申请初始登记、变更专业登记、重新登记,本人学历(学位)、职称专业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业参考目录》中的,适用告知承诺。
(二)专家评审
申请初始登记、变更专业登记、重新登记,本人学历(学位)、职称专业不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业参考目录》中的,及通过咨询成果申请登记专业的,适用专家评审。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中咨协会通过执业检查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执业检查。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十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其执业单位应签署承诺书,并对不真实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登记申请采用线上方式,不接收纸制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报单位存档备查。
第三章 登记专业设置与申请
第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最多可以申请两个登记专业。具体专业划分如下:
(一)农业、林业;(二)水利水电;(三)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四)煤炭;(五)石油天然气;(六)公路;(七)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八)民航;(九)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十)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三)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可根据学历(或学位)专业、职称专业或参与完成的咨询成果申请登记专业。
(一)学历(或学位)专业、职称专业支持申请登记专业的,可依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业参考目录》选择登记专业;
(二)学历(或学位)专业、职称专业不支持申请登记专业的,可通过咨询成果进行申请。
第四章 登记类型和申请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类型。
第十六条 初始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首次进行执业登记,应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3年。
(一)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资格证书;
3、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4、学历(学位)证书;
5、职称证书;
6、近3年内参与完成的,与申请登记专业相符的5项咨询成果;
7、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分为变更执业单位登记和变更专业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发生变化或需要变更登记专业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保持原登记有效期。
(一)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3、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变更专业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学历(学位)证书;
3、职称证书;
4、近3年内参与完成的,与申请登记专业相符的5项咨询成果。
第十八条 继续登记。继续登记包括延续登记和重新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天内申请延续登记;未按期申请延续登记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登记证书失效的,满足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继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
(一)延续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3、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登记有效期内的3年继续教育证明。
(二)重新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
4、职称证书;
5、近3年内参与完成的,与申请登记专业相符的5项咨询成果;
6、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重新登记前近3年内继续教育证明(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注销通过后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自动失效。
(一)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适用告知承诺的登记申请,次日公布登记结果。不适用告知承诺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的登记申请,每月15日(含)前提交申请的,当月月末公布登记结果;每月15日后提交申请的,次月月中公布登记结果(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承诺书须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签字,执业单位承诺书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身份证、个人(单位)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养老保险证明、退休证明、退休人员聘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应为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成果是指《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中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咨询成果申请材料应包括封面页、署名页、电子签章页(仅变更专业提供)、目录页(仅规划咨询和项目咨询提供)、委托函或项目合同、批复或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证明(仅规划咨询和项目咨询提供) 。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证明应为本地区社保部门出具。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缴费人员姓名、社会保险号及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开具日期应为申请登记日期前1个月内,缴费日期为申请登记日期前3个月内。分公司人员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六章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通过后,可获得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依据,咨询工程师(投资)应遵守执业专用章使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由中咨协会统一制定、发放。登记证书、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与登记周期一致,期满自动失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其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登记要求、有不实承诺或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登记,取消并冻结登记(冻结期限为3年),直至收回资格证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业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违反执业登记规程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中咨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执业登记服务工作。
(二)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规程》(中咨协职业〔201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