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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

来源:工程咨询协会 作者:监理中心 关注度: 日期:2022-9-15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社部发〔2015〕64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文件规定,咨询工程师投资实行执业登记制度。为规范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行为,促进工程咨询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合法取得《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证书》或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资格证书的咨询工程师投资

第三条  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负责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为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协助中咨协会做好本地区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申请执业登记的执业单位应为已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

第六条  未在在线平台备案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经工作单位同意,可在已备案的工程咨询单位申请执业登记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七条  执业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和专家评审方式。

(一)告知承诺

咨询工程师投资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的,适用告知承诺变更执业单位登记、延续登记、注销登记适用告知承诺申请初始登记、变更专业登记、重新登记,本人学历学位、职称专业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业参考目录》中的,适用告知承诺。

专家评审

申请初始登记、变更专业登记、重新登记,本人学历学位、职称专业不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业参考目录》中的,及通过咨询成果申请登记专业的,适用专家评审。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的管理,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提交的个人基本信息和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九条  中咨协会通过执业检查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执业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自觉接受和配合执业检查。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十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第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及其执业单位应签署承诺书,并对不真实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执业登记申请采用线上方式,不接收纸制材料。所有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由申报单位存档备查。

第三章  登记专业设置与申请

第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最多可以申请两个登记专业。具体专业划分如下

农业、林业;(水利水电;(电力含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电子、信息工程含通信、广电、信息化);(十一冶金含钢铁、有色);(十二石化、化工、医药;(核工业;(十四机械含智能制造);(十五轻工、纺织;(十六建材;(十七建筑;(十八市政公用工程;(十九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二十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二十一其他以实际专业为准

第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可根据学历(或学位)专业、职称专业或参与完成的咨询成果申请登记专业。

学历或学位专业、职称专业支持申请登记专业的,可依据《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专业参考目录》选择登记专业

学历或学位专业、职称专业不支持申请登记专业的,可通过咨询成果进行申请。

第四章  登记类型和申请材料内容

第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注销登记四种类型。

第十六条  初始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首次进行执业登记,应申请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有效期3年

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资格证书

3、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4、学历学位证书

5、职称证书

6、近3年内参与完成的,与申请登记专业相符的5项咨询成果

7、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十七条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分为变更执业单位登记和变更专业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发生变化或需要变更登记专业的,应及时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保持原登记有效期。

(一)变更执业单位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3、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变更专业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学历(学位)证书

3、职称证书

4、近3年内参与完成的,与申请登记专业相符的5项咨询成果。

第十八条  继续登记。继续登记包括延续登记和重新登记。登记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天内申请延续登记未按期申请延续登记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登记证书失效的,满足登记条件后可申请重新登记。继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

(一)延续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3、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登记有效期内的3年继续教育证明。

(二)重新登记申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承诺书

2、养老保险证明(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和执业单位聘用证明)

3、学历(学位)证书

4、职称证书

5、近3年内参与完成的,与申请登记专业相符的5项咨询成果

6、符合第六条的咨询工程师(投资),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同意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证明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7、重新登记前近3年内继续教育证明(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注销登记。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申请注销登记。注销通过后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自动失效。

(一)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

(三)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适用告知承诺的登记申请,次日公布登记结果。不适用告知承诺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的登记申请,每月15日(含)前提交申请的,当月月末公布登记结果每月15日后提交申请的,次月月中公布登记结果(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章  申请材料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承诺书须咨询工程师(投资)本人签字,执业单位承诺书须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身份证、个人(单位)承诺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养老保险证明、退休证明、退休人员聘用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应为原件扫描件。

第二十三条  咨询成果是指《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中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容。咨询成果申请材料应包括封面页、署名页、电子签章页(仅变更专业提供)、目录页(仅规划咨询和项目咨询提供)、委托函或项目合同、批复或委托方出具的完成证明(仅规划咨询和项目咨询提供) 。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证明应为本地区社保部门出具。主要内容包括参保单位名称、缴费人员姓名、社会保险号及社保部门有效印章。开具日期应为申请登记日期前1个月内,缴费日期为申请登记日期前3个月内。分公司人员还应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六章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通过后,可获得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的依据,咨询工程师(投资)应遵守执业专用章使用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由中咨协会统一制定、发放。登记证书、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与登记周期一致,期满自动失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坚持诚实守信,其在登记过程中存在不符合登记要求、有不实承诺或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登记,取消并冻结登记(冻结期限为3年),直至收回资格证书。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执业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违反执业登记规程和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中咨协会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严格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执业登记服务工作。

(二)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或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中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规程》(中咨协职业〔2018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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